亚太贸易协定工商会章程(APTA CCI)
草案
第一条
名称和地点
一、兹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工商会”的常设机构成立,以下简称“工商会”。
二、亚太经社理事会(UNESCAP)在第 50 次会议上决定由斯里兰卡担任首 届工商会主席国。主席国应按照英文名首字母顺序由工商会各成员轮值。若某成员国选择不担任主席国,则主席位置自动让与下一国。
三、工商会的常设总部应位于北京,如有必要可以在需要的地点和时间成立分部。
第二条
宗旨
工商会宗旨是:
一、通过成员国私营部门的联网和参与。
二、鼓励给予各成员国政府优惠的贸易条件。
三、鼓励各成员国政府建立经济和货币一体化组织。
四、鼓励贸易、服务、工业、中小企业、农业、区内旅游业和手工业发展, 通过互补促进集体自立,提出让所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受益的经济政策,促进整个协定区各成员国以及类似组织之间的经济发展合作。
五、提出建议,以维护《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同时特别关照内陆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六、发展每个成员国私营部门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类似机构之间的合作。
七、一方面促进工商会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促进国际及地区间各商业、工业、农业组织/机构的合作。
八、在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间扩大投资机会、推动建立合资企业。
九、促进本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如签发原产地证书和其他履行委托职责可能需要的文件。
十、在愿意遵守工商会审判的各方之间提供仲裁,解决工商业贸易争端。
十一、适时组织商品交易会、联合展览中心、展览、研讨会、讲座及宣传活动。
十二、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商业、技术、工业、科学信息、教育和专业知识等交流。
十三、整理、收集、传播《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统计数据。
十四、促进《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联合“研发”。
十五、采取其他所有可能促进实现工商会目标和宗旨的行动。
第三条
成员资格
一、亚太贸易协定工商会应由下列代表每个《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成员主体组成,同时也是创始成员。
(一) 孟加拉国工商联合会(FBCCI)
(二)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CICCPS)
(三) 印度商会(ICC)
(四) 韩国工商会(KCCI)
(五) 老挝国家工商总会(LNCCI)
(六) 蒙古国家工商会(MNCCI)
(七) 斯里兰卡工商联合会(FCCISL)
费用构成
一、创始成员应为来自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蒙古,斯里兰 卡的国家商会 - 被视为亚太贸易协定初始成员并在按照费用构成缴纳费用
的国家商会。创始成员应被邀请参加执行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全体大会。
二、主要成员: 每个现有成员国或未来成为成员的有限的几个国家, 最多可以有两个商会/贸易机构/行业协会担任“主要成员”,并按照费用构成缴纳费用。主要成员应被邀请参加执行委员会的各项会议=2 个机构。
三、准成员:准成员应为知名商业实体或专业贸易协会, 而非第三条第(一)节和第三条第(二)节条规定的工商会国家成员主体,并按照费用构成缴纳费用。准成员应受邀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和全体大会。
四、终身成员:应为按照费用构成缴纳费用的个体。终身成员应被邀请参加执行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全体大会。
(4) 工商会的组成
工商会-执行委员会(49):
创始成员 (1*7)=7
主要成员 (2*7)=14
准成员 (4*7)=28
工商会-全体大会(49)
创始成员 (1*7)=07
主要成员 (2*7)=14
准成员 (4*7)=28
总计=49(执行委员会) +49(全体大会) =98
4(b)国家成员模式
各国成员制组成
一、各成员国有权向执行委员会指定本国 12 名个体成员,构成如下:创始成员指定 4 名,2 个主要成员各指定 2 名,4 个准成员有权各指定 1 名。
二、各成员国有权向大会指定本国 12 名个体成员,构成如下:创始成员指定 4 名,2 个主要成员各指定 2 名,4 个准成员有权各指定 1 名。
三、必要时,应当由执行委员会修改成员费。
四、来自终生成员和捐赠者的成员费应被归入基金/本金,以资助工商会的活动,这可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成员申请
一、除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以外的国家主体申请成为主要成员的,应通过创始成员提交给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提交 APTA CCI 大会批准。
二、终身成员的成员申请经审议后由执行委员会接受。
三、准成员申请: 通过相应国家的创始/主要成员进行申请。各国当选的准成员应拥有在工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大会中的代表权(各准成员 2 名代表)。
第六条
成员退出
有关成员要至少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表明其退出成员的意向。
第七条
中止成员资格
如违反章程规定, 或做出对工商会的利益和目标不利或有害的活动, 或连续两年 未向工商会支付会费, 工商会有权中止任何成员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中止应由大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第八条
成员福利
一、贸易投资、贸易考察、贸易和投资者论坛、 媒体和文化方面的寻求市场机遇的, 能力知识交流项目。
二、鼓励各国政府向工商会成员提供免签。
第九条
组织
工商会包括以下组织:
一、全体大会(简称大会)
二、执行委员会(英文简称执委会)
三、 大会秘书处
第十条
全体大会
一、大会应该是工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大会最多包括 168 名成员,每个国家指定 24 名。大会构成如下:
1 名创始成员指定 4 名成员(1*4)
2 名主要成员各指定 2 名成员(2*2)
4 名准成员各指定 1 名成员(1*4)
大会中成员代表总数(每个国家 24 名),包括每个国家的 12 名执行成员。
工商会干事构成:
主席(1 个职位)
高级副主席(1 个职位)
副主席(6 个职位由 6 个国家的领导人担任, 高级副主席所在国除外)。
三、联合国亚太经社会(UNESCAP)区域合作秘书长或其代表应为执行委员会和大会会议的永久受邀者。
第十一条
大会的责任和义务
一、决定工商会的一般政策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议修订章程。
三、通过工商会及其理事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议事程序。
四、批准部门成立部门委员会。
五、决定接纳新成员加入和中止成员权利。
六、通过年度预算、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报告。
七、及本章程后文正式定义的执行委员会可能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大会会议
一、工商会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地点和时间由执行委员会提议,由秘书长告知各成员。大会会议应在不同的工商会成员国家举办。
二、主席应主持大会会议。若主席缺席,高级副主席或副主席之一应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大会特别会议
工商会执行委员会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应由所有成员主体的至少三分之一提出请 求。会议地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大会特别会议只应讨论特别召开会议的议程上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
召开所有大会会议必须提前至少四十五(45)日发出通知。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应在会议前至少十五(15) 日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参会
连续两年拖欠会费的国家主体无权参加工商会会议。但是, 若大会承认拖欠会费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形时,可准许该成员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法定人数
一、工商会执行委员会或大会的所有一般性和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达到成 员主体的简单多数(如七个成员中的四个)。即使一国家主体只有一个被提名人出席会议,也应被认作其国家代表。
二、若第一届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允许休会二十四小时。休会期间, 应达到法定人数,即至少三分之一成员主体出席。
第十七条
大会的决议
多数成员接受的大会决议应被视为通过。 (但在宪法修正案中, 所有成员国都应批准修正案)。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构成
一、执行委员会应包括多达八十四个(12×7)成员。每个国家有权提名十二个成员,构成如下:
一个创始成员提名四名成员
两个主要成员各提名两名成员
四个准成员各提名一名成员
每个国家在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总数为十二个成员
二、各国的十二个直接提名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应最好包括两名执行委员会/大会女性成员。
第十九条
主席的权力
主席是工商会的首席执行官。在这个职位上,主席应:
一、代表工商会作出陈述,并领导全部代表团。
二、有权代表工商会签署所有文件,并有权视情况将此权力授予高级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
三、主席一般最好与高级副主席和至少三位副主席协商履行职能,紧急情况除外。
四、有权在工商会的框架协议范围内指派观察员出席执行委员会/大会会议。
五、有权在工商会框架协议范围内, 同时与高级副主席和至少三位副主席协商委任工商会顾问。
第二十条
任期
一、工商会主席职位应由成员主体按照名称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但是, 成员主体可在特定轮换中选择跳过,如果发生这种情况, 上述成员国只能在 下一次轮换中再次要求担任主席职位。 首任主席任期应为两年, 所有继任主席任期两年。
二、高级副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执行委员会/大会成员的任期也应为两年, 与主席任期一致。高级副主席应始终从下一任主席职位的国家任命。 经各自 国家成员机构批准,他们有资格获得重新提名。经各自国家成员主体同意,他们应有重新当选的资格。
三、委任出席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只有当其未出席连续两场会议时才应退出。
四、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成员主体在其任期到期至少六十(60)日前提名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高级/副主席,成员主体应在收到该要求三十
(30) 日内将书面将提名递交到秘书处。
五、若一国家主体未能根据上述第(三)项提交提名,现任副主席、执行委员会成员和/或大会成员应像以前一样继续履行其在工商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会议
一、主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三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所有该类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十(30)工作日发布。
二、主席可召集执行委员会紧急会议, 并在与高级副主席和至少三名副主席协商后至少二十(20) 日后发布通知。
三、主席应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是工商会所有其他委员会会议的事实上的 成员。若主席缺席, 高级副主席应主持会议。若高级副主席也缺席, 可委任副主席之一主持会议。
四、执行委员会会议场所在成员国家中轮流。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
第十六条也适用于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决议
由多数出席成员接受的执行委员会决议应视为通过,每个国家有一票,每个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高级副主席和副主席来投票。
第二十四条
职能
执行委员会应:
一、履行大会决定,采取为促进实现工商会目标所必要的其他措施。
二、起草大会议程。
三、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四、研究和考虑工商会工作日程的范围内的事项。
五、 审批年度预算。
六、完成大会委派的其他任务。
七、拟定工商会规章制度及议事规则, 提出建议及修改意见, 并获大会通过。
八、审阅入会申请,向执行委员会提交申请并附上审阅建议2。
九、提议工商会大会的会议时间及地点。
十、任命理事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
十一、根据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任秘书长,并规定任命的条款与条件。
第二十五条
顾问小组
顾问小组的权限应由主席国与执行委员会视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一、秘书长
工商会应设置一位秘书长。
秘书长应由执行委员会从出任主席的国家以外的成员国任命, 在任何情况下, 总统和秘书长都不应从同一个国家任命。
秘书长的任期为三(3)年,他/她的任期可以延长至最多另一个任期。同一个国家出任的秘书长不能连续任命两个任期。
二、工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工商会秘书长是主管工商会秘书处的行政首长。
(二)管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三)依据本章程制定执行委员会及大会的会议议程。
(四)确保议程依据章程条款及时传达。
(五)确保执行委员会及大会的会议纪要及时传达。
(六)经主席、 执行委员会和工商会大会授权,签署文件或谅解备忘录。
(七)制定财年预算。
(八)与各国家成员主体及捐资机构维持稳定密切的联系。
(九)开发潜在捐资机构,多方筹资。
(十)秘书长应与主席、高级副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分享其接触到的一切信息。
(十一) 秘书长应对本章程负责,保证其神圣不可侵犯。
(十二) 运用现代科技进行沟通。
(十三) 确保来往公函均通过工商会公共邮箱收发。
(十四) 秘书长可授权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的单笔支出,超过限额的支出须在支付前经执行委员会正式批准。
(十五) 秘书长任免权归属于工商会执行委员会。
(十六) 秘书长应制定工商会人事规章制度,并在制度获得执行委员会、大会通过后负责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七) 秘书长应依据本章程条款、主席、执行委员会及工商会大会下达的指令履职。
工商会秘书长的义务
(一)工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其他工作人员应视需要依据工商会规章制度任命。
(二)在执行委员会主席、高级副主席、副主席及大会的监督、指示下, 秘书长负 责任命所需工作人员, 对其负责, 并依据规章制度和工商会人事制度规定其薪资。
1. 履职期间,负责就工商会的一切相关事宜, 与政府部门、国内国际组织和机构沟通。
2. 就工商会所涉及的讨论及行业研究问题咨询专家意见。
(三)经工商会主席同意,在国际会议及论坛上代表工商会。
(四)定期发布《经济评论》,刊发与工商会成员所在国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等信息,针对大会议题发布相关出版物。
(五)会议召开日至少三十日前,将大会常规会议的初步议程传达至各成员国。
(六)会议召开日至少三十日前,将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初步议程传达至各成员国。
(七)撰写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并传达至各成员国。
(八)起草年度报告及审计账目,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传达至各成员国。
(九)有权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他临时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十)秘书处与东道国间的关系问题有待协议解决。
(十一) 向执行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详述担任工商会秘书长期间开展的活动。
第二部分:
第二十七条
预算与账目
一、工商会所指财年为历年。
二、执行委员会应制定年度预算及账目并提交大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入会会费
会费应以国际可兑换货币缴纳。会费于每年 1 月 1 日到期,成员应于同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会费及捐助
一、工商会或接受特别会费、捐助及补贴。
二、工商会或就提供的任何服务收取费用,收费形式不限。
第三部分:
第三十条
官方语言
工商会官方语言为英文。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订
一、凡对《亚太贸易协定工商会章程》提出修订,无论是由执行委员会还是 任何国家主体提出, 都应列入大会下次会议议程。修订案经由出席成员一致表决后,方得正式通过。
二、章程的任何修订提案均须呈报工商会秘书处,以便下次大会会议召开至少 90(九十)天之前呈阅各成员主体。
三、若修订提案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送达秘书处, 大会可在全体成员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讨论该提案。
在……年…日……(国家) …………(城市),我们各成员主体一致通过章程起草委员会提出的《亚太贸易协定工商会章程》,并签字如下;